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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擬標識“不可代替藥物”

  • 發佈時間:2015-08-05 17:31:18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電為規範保健食品標識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標識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意見稿明確了保健食品標識的概念,即用以表達産品和企業基本資訊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總稱,如説明書、標簽、標誌等。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容易理解。

  在保健食品標識的産品資訊方面,意見稿要求,應包括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及保健食品標誌等內容並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標識的使用資訊應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內容應當採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違者將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還指出,標簽標識不得標註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具有欺騙性、誇大宣傳的描述以及違反廣告法、商標法的內容等。

  此外,為規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錄和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管理工作,以及保健食品功能目錄和原料目錄的管理工作,食藥監總局同時對《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錄與原料目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社會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以郵件、信函及傳真等方式對三部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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