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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證明是否奇葩?

  • 發佈時間:2015-08-05 02:30: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西安的張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專科醫院看了精神科,此後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當工作人員得知他這段經歷後,要求他開具證明,證明自己是“正常人”。

  前一段時間,輿論密集關注了普通人遇上的各種“奇葩證明”。因此,很多網友看到“證明自己是正常人”的新聞後,也自然而然地將其列為“奇葩證明”,認為這又是一個權力刁難個體的案例。

  但這次可真是一個誤會。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張先生有精神病史,雖然多年正常生活,但難保離婚時遭遇刺激而復發,那樣其離婚申請就不能受理。因此,鑒定其精神狀態確有必要。

  那麼什麼樣的證明是奇葩證明?首先要明確的是,並非所有證明都是畫蛇添足的。而“奇葩證明”的問題在於:一些從政府部門資訊數據庫中可以輕易調取的資訊,本不需要民眾親力親為去證明,但一些部門卻非要民眾為此跑斷腿。因此,界定證明奇葩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公民資訊的重復採集,公民已經配合政府部門採集過並仍在有效期內的資訊,或者本該政府部門自己調取的資訊,就不應該再次費時費力去證明。

  清理“奇葩證明”勢在必行,但不能為此把一些應該保留的也一概取消,否則,就可能造成一些隱患,反而損害公民權益。

  □段思平(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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