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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拒執罪“情節嚴重” 情形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 發佈時間:2015-08-01 06:25: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規定的四種情形外,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三類八項情形可以構成拒執罪:

  第一類為“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産情況、違反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執行為,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屬情節嚴重情形。

  第二類為“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

  第三類是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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