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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出讓收入將納入預算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7-31 19:26:4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下發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於污染防治。該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規範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今後,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出讓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該辦法所稱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試點地區選擇對本地區環境品質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出讓收入則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採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徵收繳庫方面,辦法規定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定額出讓或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包括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採取定額出讓方式。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為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權,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後,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40%。辦法同時強調,分次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確定。

  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負責徵收。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考慮其承受能力,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出讓底價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參排版污權使用費的徵收標準確定。

  同時,試點地區應當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調控排污權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預留初始排污權、通過市場交易回購排污單位的富餘排污權、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餘排污權、排污單位破産、關停、被取締、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使用管理方面,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於污染防治。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和運作維護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相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辦法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若出現擅自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或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等情形,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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