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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通過你家,該不該和你“協商一致”

  • 發佈時間:2015-07-31 11:29:36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昨天省法制辦、省通信管理局召開《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討論稿)》立法聽證會,由網路自主報名産生的代表們發表了各自的建議和意見。本來挺平常的聽證會,為了《討論稿》裏關於用地保障的內容表述應該是“協商一致”還是“協商確定”,兩字之差,大家你來我往互不相讓。一個下午聽證會沒有一分鐘冷場。

  《討論稿》第十七條中關於用地保障的規定內容表述為:通信設施建設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頂部空間的,應當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一致,並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我建議‘協商一致’改成‘協商確定’。”聽證代表王文生建議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關於電信設施建設已經有相關規定,遇到此類問題是“協調解決”,《討論稿》可以參照,“如果用‘協商一致’容易造成漫天要價的情況。”

  “我建議應該保留討論稿中的表述。”持反對意見的聽證代表張為群認為,既然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道的所需經費都是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的,也就是説最終還是由每位業主埋單,那麼業主要求經濟補償也是無可厚非的。

  “表面上看該業主是在維護自身利益,但實際上他損害了後續其他人享受電信服務的權利。”一位旁聽代表忍不住舉手發言表示,公共設施的共用權利不應該只考慮某個人。

  “規定應充分考慮物權,從法律角度講《物權法》高於條例和規定。”聽證代表沈天説。

  到底用“協商一致”還是“協商確定”,兩字之差,聽證代表們爭執不下,足足討論了近一個小時,誰也説服不了誰。

  爭執的內容還不止這一條。再比如關於電磁輻射的環境保護問題。有聽證代表提出應該加強相關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消除“談磁色變”的恐慌心理。立刻有聽證代表建議説,宣傳普及科學知識不是立法的範圍,應該在《討論稿》中明確電磁輻射的量化標準,“國家標準已經很明確,但我建議浙江應該參照更高的標準,比如上海,甚至歐洲的標準”,因為浙江的環保標準向來是就高不就低的。

  討論中,對於“共建通信設施費用的合理分攤問題”、“通信基礎設施的安全距離”等問題,來自社會各界的聽證代表們建議比較多。接下來,省法制辦將會同相關部門對《討論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 本報記者 詹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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