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實施方案
- 發佈時間:2015-07-31 01:31:13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訊 (朝勝 杞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採取技術入股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於50%,且獎勵後留歸單位的部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可用於獎勵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均應同等對待……近日,廣東省政府正式出臺《廣東省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最後一公里”,明確提出一系列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創新政策。
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産如何處置?《實施方案》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採取技術入股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進行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此規定意在減少層層審批環節,縮短科技成果轉化時間。鼓勵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優先在廣東省內實施。
科技成果收益如何分配?《實施方案》明確規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應從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股權或收益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分配給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同時提出,在完成重要貢獻人員的股權收益分配後,留歸單位的部分,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可用於獎勵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且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收益回報激勵機制,依法採取科技成果轉讓、質押、許可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實施轉化。
對於科研人員最為關心的評價制度,《實施方案》明確要“將專利創造、標準制定及技術入股等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均應同等對待”,進一步細化評價工作要求,有利於活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場。
《實施方案》鼓勵科研人員和企業人員“雙向流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鼓勵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職。
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順利實施,《實施方案》在組織保障方面也提出了規定。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和擬定技術入股方案;運用市場機制科學確定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價格;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援改革創新,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保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所獲收益。
業內專家指出,《實施方案》的出臺,其意義在於深化廣東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有利於提高廣東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形成廣東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集散地,提升廣東經濟發展的後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