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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男子求愛42歲女子不成 留“血書”將其殺害

  • 發佈時間:2015-07-29 07:01: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3歲後生癡纏42歲離異女子不被接受

  血書“君生我未生”後將其殺害獲死緩

  90後的他,癡戀70後的她,不顧年齡阻隔瘋狂展開追求,還一度以死相逼對方就範。然而,在相處了一段時日後,女方最終還是將他拒絕,為躲避他的糾纏不願相見。絕望下,他撬鎖潛入女方家中,寫下血書“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之後將女方殘忍殺害。記者昨日獲悉,涉案男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廣州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男子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文/廣州日報記者章程

  實習生陳卿媛

  緣起:

  網上相識陷入單戀

  2009年9月,20歲的廣東揭陽男子張偉通過QQ認識了年近40歲的林紅。自此3年多時間,兩人在網上成為了無話不談的朋友,但誰都沒有提出要線上下見面。2012年下半年,23歲的張偉從老家隻身一人來到廣州工作。通過之前聊天,他知道林紅早已離異,也是獨自一人在廣州打拼生活。

  幾次約見後,張偉便對林紅心生愛慕,隨之對她展開了猛烈追求。但據林紅好友的證言顯示,林紅只是把張偉當弟弟來看待。林紅也曾和家人提起過張偉,説通過QQ認識了一個小男孩,因為小男孩母親早逝,父親再娶後和繼母關係不好,工作後一直極少回家,林紅出於同情心和這個小男孩成為了朋友。

  依據張偉的手機短信內容顯示,2013年5月~8月初,他經常去林紅家,且短信中言語表現出他對林紅極為愛慕,而且十分關心林紅的日常起居生活。然而,林紅在短信裏並沒有直接表達出她對張偉的情感,而張偉也明白林紅對自己的態度,常在短信中留言:“不想我們漸行漸遠…但您對我的態度,讓我覺得您在不斷疏遠我,我做錯什麼了?”

  2013年8月13日,正是當年的七夕日。深夜,張偉的朋友接到林紅打來的電話,要求他將張偉接走。原來,因為林紅拒絕與張偉繼續來往,加上張偉懷疑林紅有其他男人,傷心之下,他竟然吵著要跳樓自殺。之後,朋友將張偉接走,看他精神有點異常便帶他去醫院開了點藥。其間,張偉一直嚷著要去林紅家。可到了林紅家門口,對方死活不開門,張偉又不肯離開,雙方僵持不下,張偉突然跑上頂樓天臺,爬出護欄大叫:“我要跳樓!”還要林紅趕緊上來見他。但林紅一直都沒上來。後來,小區管理處的工作人員來了,幾人合力將張偉勸了下來。

  悲劇:

  撬鎖潛入女方家將其殺害

  為了躲避張偉的糾纏,林紅跟隨朋友到外地遊玩。張偉得知後大為惱火,趁機潛入林紅家,他請來鎖匠謊稱自己忘記帶鑰匙開不了房門。之後幾日,張偉就住在林紅家中。

  2013年8月17日中午,林紅從外地旅遊回來,發現張偉竟然在家中。之後,兩人發生爭執。因林紅事先約了朋友晚上一起吃飯,在林紅回家後,朋友與她通話中發現林紅可能有危險,遂打電話報警。

  警方第一時間通知輔警協助處理。輔警趕到現場,在林紅住所門外聽到屋內有人痛苦呻吟。但張偉不肯開門,不斷強調:“我家人馬上就到,你們等一下”。待民警趕到後,張偉仍舊不想開門,民警説再不開門就撬門,張偉才將房門打開。此時,胸口被刺傷的林紅正躺在沙發上。而林紅住所的衛生間和房間中間的墻上有四行血字,分別寫著:“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等。

  警方見狀立馬撥打了急救電話,在急救車上,張偉催促著醫生趕緊救人,自己喃喃“我也不想活了”。之後,林紅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司法鑒定

  張偉精神正常

  對於林紅身亡一事,張偉認為和自己無關。他辯解自己沒有殺人,聲稱和林紅是親密戀人關係,案發時林紅拿水果刀揮舞,他怕林紅傷到自己就去奪刀,而林紅摔倒在沙發上,後來,他上前去搶刀,在此過程中,他不小心摔倒壓在林紅身上,而林紅手裏拿的刀那一刻恰好朝著她自己,林紅就這樣刺傷了自己的胸部。張偉家人證言顯示,張偉平時對人禮貌,沒有暴力傾向,但有時會突然神志不清,但是馬上就會恢復正常,因為家裏孩子多,父母文化不高,所以一直沒太在意張偉,沒有提醒他治療。而張偉同事則指出,張偉工作上很認真很仔細,平時沒有發現他有自言自語,沒有留意到他有發呆的情況。

  經司法鑒定,張偉平時性格偏內向少語,未發現言行異常表現,社會功能正常。只是在案發前幾天與林紅髮生矛盾,影響到情緒和睡眠,甚而揚言要跳樓自殺。案發當晚,因與林紅爭吵進而誤傷人。案發後還催促醫生抓緊搶救,他對案發過程基本憶述清楚,表示內疚後悔,説明張偉案發時意識清楚,具有自我保護能力。案發後,張偉在看守所初時不愛説話,之後逐漸表現正常。為此,張偉案發前的精神狀態是對戀愛中遇到挫折的一種反應,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診斷標準,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判決

  死緩並賠償女方家屬

  案發後,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張偉提起公訴。但張偉堅稱自己無罪,辯稱他與林紅同居已久,感情很深,平時兩人都以老公老婆相稱,他根本不存在傷害林紅的故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指控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當,應予以糾正。張偉因長期追求林紅未果,撬門進入林紅家。待林紅回家後,兩人發生爭執,其間,張偉持刀捅刺林紅胸部,還使用電線勒林紅頸部,用筷子捅刺林紅嘴部,致使林紅受重傷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張偉的辯解缺乏事實依據,與生活常理相悖,且缺乏證據證實他和林紅是情侶關係,為此不予採納。

  量刑上,張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後果嚴重,依法本應予以嚴懲,但鋻於本案起因于感情糾紛,可酌情從寬處罰,故對他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最終,法院判處張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賠償林紅家屬4.2萬餘元損失。(因涉個人隱私,報道中人物使用化名。)

  作者:因涉個人隱私 中人物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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