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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亟待“頂層設計”

  • 發佈時間:2015-07-28 10:20:5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寧波專員辦通過實地審核、座談等方式,對寧波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進行調研,初步了解了寧波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農業生産者支付小額保險費,把農業生産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疫病傳播等風險造成的損失轉移的方法,在分散農業風險、補償農民損失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政策性農險工作雖然已取得較好的成效,但隨著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政策性農險還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

  其一,現行農險體制與新農險條例不相適應。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經營模式在試點初期,針對自然風險高發,商業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的現狀,集政府與共保成員的合力,對區域農業保險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農業保險條例》、保險“新國十條”先後施行,農業保險已經迎來了不同以往的發展形勢和要求。共保體經營模式在激發農險市場發展活力、鼓勵同業適度競爭、培育市場主體經營服務能力方面,已不符合新的發展需求。一是市場開放度不足。當前的共保經營模式僅由首席承保人一家經營,缺乏適度競爭來提升農險整體經營水準。二是産品與服務創新動力不足。在共保模式下,各保險公司按約定的比例分成,缺乏動力開發新的産品和提升服務品質,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三是經營主體間經營能力差異較大。受經營模式限制,其他共保體成員僅承擔了風險共擔作用,客觀上造成了經營主體間的經營能力差異。

  其二,財政支援政策績效需進一步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涉及政府、保險機構及農民三方面的利益,複雜的運作和高昂的費用容易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益,財政補貼資金績效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財政支援方式單一,主要是以保費補貼的形式來實現。二是保費補貼區域間存在差異,目前地方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級與縣級按一定比例分擔,但個別縣(市、區)因財力不夠,配套補貼資金無法足額到位,造成政策性農險地區間發展不平衡。三是財政資金引導效應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需求逐年提高,但效益未成正比增長。

  其三,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目前大災風險雖然通過行業內共保、提取大災風險準備金、再保險三條途徑進行風險分散和轉移,但政策性農業保險抵禦大災風險的能力仍顯不足,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尚未建立。在自然災害日趨頻繁的情況下,農戶利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農險經營機構能否長期穩定經營、公共財政能否有效保障等面臨挑戰。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建議:

  加快立法進程,確保有法可依。近幾年中央1號文件均提出要加快發展農業保險,2013年起也開始施行了《農業保險條例》,但對比農業保險較發達的國家,我國有關農業保險立法還是相對滯後,建議立法機構加快立法進程,早日出臺農業保險法,確保農險工作有法可依。

  優化財政扶持政策,支援農險持續發展。加強相關資金的整合,確立農業保險在農業救濟中的主導地位。探索完善差異化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對於保成本階段的保費補貼,針對險種不斷增加且地區間不平衡的情況,需加以梳理,科學確立農業保險保障水準,根據各地經驗特色,制定差異化的財政政策。

  規範運營模式,構建多層次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還是全國各地為戰,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建議中央層面進行總結規範,統一運營模式,確保財政支農效益充分發揮。同時,探索建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基金,為大災年度的農險超額賠付提供資金保障,逐步構建行業共保、大災準備金、再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等組成的多層次大災風險分散體系,促進農業保險工作可持續發展。

   

  相關連結

  政策性農業保險

  共保體經營模式

  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經營模式是農業險經營模式之一。該模式係指兩家及兩家以上商業保險公司根據省政府授權,經營運作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按照章程約定的比例,分攤保費、承擔風險、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務的保險組織形式。共保體成員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組成,以商業保險運作模式,實施對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結算、風險準備金提存等。根據巨災風險狀況和商業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共保體通過調整賠付方式實行有限責任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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