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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徵稅”新模式全面推行 企業可向註冊地海關申請

  • 發佈時間:2015-07-28 07: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顧陽、萬昕陽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7月27日訊(記者顧陽、實習生萬昕陽)自今年7月27日起,海關全面推行“匯總徵稅”的稅收徵管新模式。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進口貨物應納稅款,海關將實施匯總計徵,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降低通關成本、促進外貿發展。

  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所謂匯總徵稅,即企業無需再向海關逐票申報納稅再提取貨物,而是可以在提供稅款擔保後先行提取貨物,事後在規定的納稅週期內匯總繳付稅款。作為一種新型集約化徵稅模式,匯總徵稅是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實現“先放後稅,匯總繳稅”,改變了海關傳統的“逐票審核、先稅後放”的徵管模式,是海關稅收徵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據悉,匯總徵稅改革于2013年10月開始實施試點,截至今年6月,參與試點的28個海關、81家企業累計匯總徵稅150億元,涉及報關單6.4萬票,取得明顯成效。

  試點海關的情況表明,匯總徵稅有效緩解了逐票徵稅與通關效率之間的矛盾,引導企業在自律、規範申報的基礎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經營成本,深受廣大外貿企業歡迎。例如,瀋陽海關轄區內的一家合資企業,每週有多批貨物申報進口。在傳統徵管模式下,每票進口貨物均需在規定時間內逐票納稅後提取,企業每週需預測下周的待繳稅款並安排資金週轉。匯總徵稅試點後,該企業在海關協助下按月結算應繳稅款並集中支付,既簡化了納稅作業,又提高了通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

  據了解,這項改革在全國推開後,企業可向註冊地直屬海關的關稅職能部門申請開展匯總徵稅業務,申請企業條件包括:應為一般認證及其以上的企業;必須開通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納稅次數不低於4次;向海關的申報符合規範要求,遵守海關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納稅及時等。同時,匯總徵稅必須以稅款擔保為前提,擔保形式包括保證金和保函。

  此外,企業存在欠稅風險的,海關可以凍結企業的匯總徵稅總擔保賬戶,暫停匯總徵稅。企業發生超期未繳稅情事的,海關實行違規登記,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兩次以上超期納稅或存在稅收風險的,海關將取消其匯總徵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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