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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規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 發佈時間:2015-07-28 01:30:5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銀川7月27日電 (記者艾福梅)違規收取學員學費後攜款潛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魚龍混雜,備受詬病。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重新修訂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管理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

  據了解,《管理辦法》明確,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須經國家行政許可,由縣(市、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必須具有合法、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在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條件中,特別強調公職人員必須“脫鉤”,包括:“在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請辦學”;“租賃辦學場所的,不得租賃轉租的場所,也不得租賃公辦學校的場地”等。

  同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跨審批區域設立教學點,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仲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一旦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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