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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P2P,有啥新變化(理財參謀)

  • 發佈時間:2015-07-27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葉劍霞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行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P2P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仲介屬性,規定銀行將成為資金存管機構,P2P平臺不能自設資金池

  近年來,P2P平臺由於其在資金門檻、流動性以及收益等方面的優勢受到很多投資者的追捧。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給“魚龍混雜”的P2P行業開了一劑良方。

  此次《指導意見》出臺後,投資P2P,你應該知道一些新變化:

  ——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

  《指導意見》提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過去P2P企業打著“資金兜底”“承諾剛性兌付”的口號來吸引投資者,在擔保公司、P2P企業與投資者高度關聯的情況下,資金風險也會變得更高。而此次明確了P2P平臺的資訊仲介性質,則意味著P2P平臺將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以防止P2P平臺淪為非法融資平臺。此外,這次明確界定在P2P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成為資金存管方

  《指導意見》稱,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以往網貸是主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託管,現在P2P平臺只能選擇一家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平臺將不能自設資金池。平臺自設資金池的管理模式一直以來都存在漏洞,平臺在資金鏈斷裂後,投資者的錢往往被平臺挪用,成了卷款跑路事件的根源。規範後將嚴格執行客戶資金第三方監管,不僅可以減小企業卷款潛逃的風險,還可以防止被用於非法集資。

  ——監管職責方面有了明確分工

  根據《指導意見》,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督管理。

  這樣一來,不僅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內各分支的監管主體,還對網際網路行業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

  專家提示,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具有雙重屬性,如果想要從事網際網路金融創業項目,開設P2P網貸業務時,除了要履行金融監管的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將無法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27日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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