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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買賣農房需經村委會同意嗎

  • 發佈時間:2015-07-24 06:32:2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眾所週知,農村房屋買賣有限制,若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購買農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在同村人之間買賣農房是否有效?近日,河南省正陽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農村房屋買賣引發的合同糾紛。

  陳某與吳某係正陽縣汝南埠鎮某村農民。2013年,吳某在縣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便打算將老家農村一棟三層樓房賣掉。同村村民陳某看中了吳某的樓房,經親戚撮合,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吳某將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某,陳某先付定金5萬元和購房款15萬元,所欠15萬元于2014年底還清。後陳某發現吳某的房屋沒有土地證和房産證,便不再支付購房款,並通過村幹部向吳某索要定金和房款,但吳某不同意。陳某遂以吳某故意隱瞞事實,且房屋買賣未經村委會同意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並要求吳某立即退還購房款20萬元。

  吳某則辯稱,兩人簽訂協議前自己就講明瞭此房屋沒有土地證和房産證,協議中也未提及需提供兩證。故吳某要求陳某繼續履行合同,否則5萬元定金應視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沒有經過原、被告雙方所在村委會同意,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故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吳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退還20萬元給陳某。

  點評:同村村民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為什麼一定要經村委會同意呢?這是因為我國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是由村集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劃撥給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後,房屋所有權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但宅基地所有權仍然屬於村集體。由於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買賣,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發生關係,因此有必要徵詢村委會的同意。同時,《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買賣行為經村委會同意及備案,也是出於防止村民重復申請宅基地的目的。王樹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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