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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老丈人借150萬買房 3年後稱係對方贈與

  • 發佈時間:2015-07-23 06:34:00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吳大伯家在金華,3年前,女兒和女婿在杭州買房錢不夠,吳大伯慷慨解囊借款150萬元,還打了借條,可3年都要過了,女兒女婿都沒還錢的意思。借條上只有女兒一人簽名,女婿不認賬,還説150萬元是吳大伯贈與的。今年3月,吳大伯向杭州西湖區法院起訴,要求女兒吳某和女婿王某連本帶息還錢。

  吳大伯今年65歲,女兒和女婿都在杭工作。2012年,女兒和女婿為了給他們的女兒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準備在杭買一套學區房,但錢不夠,望吳大伯幫忙。吳大伯心疼外孫女,同意幫忙。

  2012年7月底,女兒吳某向吳大伯出具借條,約定吳大伯借給吳某150萬元,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標準計,在歸還借款本金時一併支付,並經律師見證。第二天,吳大伯把錢匯給女兒吳某。

  期間,吳大伯找女兒女婿催要借款,但對方一直找藉口不還。轉眼幾年過去,現在吳大伯在金華的兒子也準備買學區房,吳大伯便找女兒女婿還錢,但女兒女婿依然分文未付。

  起訴狀裏,吳大伯請求法院判令女兒女婿歸還借款150萬元並支付利息16.5萬元。

  “這錢,當時老丈人沒説是借給我們的,只是説給我們買房用的。借條的事我不知道,且借條上只有我老婆一人的名字,説明借條無效。”庭審中,女兒無異議,但女婿王某不同意。

  王某在庭審中一直認為,老丈人的這筆款項是贈與而非借款,但又未提供證據證明。

  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向吳大伯借款150萬元有借條為證,故事實予以認定。這150萬元雖以吳某名義借的,但産生於吳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借款用途係為其女兒買學區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吳大伯現起訴要求吳某、王某歸還該借款並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正當,予以支援。

  法院判決吳某、王某返還吳大伯借款150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159375元(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暫計至2015年1月31日,後續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4.25%另計)。

  一審判決後,吳某、王某沒有上訴,他們主動將150萬元及利息一併還給了吳大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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