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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正在告別“顛覆者”角色

  • 發佈時間:2015-07-24 02:31:0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金融視野

  傳統金融機構由於在金融領域的資金、人才、制度、風控優勢,將主導網際網路金融整合。網際網路企業將不再是“顛覆者”角色,融合創新將成為新的主題。

  近日,十部委重磅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作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第一個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讓“野蠻生長”的網際網路金融有了清晰的發展方向。由此,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在內,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業態也得以明確。

  網際網路思維與技術的運用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等特點。因此,按照指導意見的思路,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未來一樣需要逐步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

  具體而言,央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網路借貸、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督管。這與美國眾多監管機構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行使監管許可權的做法一脈相承——對於市場化的合理部分,通過行業自律來滿足;非市場化的部分,實施分類監管。

  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所拓展的諸多業務領域,與中國金融深化改革的諸多思路相契合,因此在股票市場巨幅震蕩、中國金融創新再次站在十字路口之際,《指導意見》對於中國金融改革下一步探索無疑也具有指示意義。

  由於一味根據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濫用高杠桿、低門檻的股票配資工具,P2P平臺等金融創新主體在資本市場危機中承擔了自己所不能承擔的風險。以P2P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正在超越行業,將本身的風險轉嫁至整個資本市場當中。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管控已經不僅僅止于風險領域,因此,儘快將網際網路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十分有必要。

  在《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P2P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等均是出於這種考慮。

  從另一個角度,《指導意見》也使得網際網路金融成為混業經營的一部分,網際網路金融牌照價值顯現。與此同時,這也規定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不能打著技術創新的幌子,以一個公司從事多種混業業務而實質上進入混業經營狀態。

  傳統金融機構由於在金融領域的資金、人才、制度、風控優勢,將主導網際網路金融整合。網際網路企業將不再是“顛覆者”角色,融合創新將成為新的主題。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公司、金融機構中的不同行業以及網際網路金融各種業態之間,如果以開放的心態開展合作,將可能創新出多樣的産品和服務,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多種商業模式。

  □史晨昱(資深金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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