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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食品廣告須慎之又慎

  • 發佈時間:2015-07-22 00:31:0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報道,北京一位消費者由於胃部不適,購買了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餅乾”,食用後發現與普通餅乾無異,認為該食品的養胃宣傳誤導了他。所以將銷售者、生産者及廣告代言人徐靜蕾告上法庭,要求10倍賠償貨款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猴姑餅乾”養胃宣傳最終是否被認定為虛假廣告,還需等待法院進一步審理。

  對此,不少網民表示,許多明星先後身陷食品“代言門”,背後是部分廠商為追求利潤誇大産品功效甚至進行誘導性宣傳。網民建議,如果食品沒有宣傳中的功效或出了安全問題,不僅要對廠商進行處罰,代言明星也該承擔相應責任。

  廣告好不如産品好

  據媒體梳理,明星食品廣告的“代言門”,除徐靜蕾外,還有張國立、郭德綱等。但大多涉事明星並未受到實質的處罰,多數事件最終不了了之。有網民稱,明星如果不知道産品的用途和效果,會誤導消費者。明星進行代言時應對産品進行甄別,不能只盯著廣告費,希望有關部門對藥品和食品廣告多關注。

  網民“連鵬”稱,明星代言的確需要謹慎,但他們不具備專業知識,又沒檢驗設備,主要責任還在監管部門。其實,企業對産品品質負有直接和最終責任,如果企業一開始就重視品質,虛假代言也就會消弭于無形。

  加強監管力度嚴厲追責

  網民“下裏巴人228”還表示,如果産品出了問題,不僅要對廠商進行處罰,代言人也應負責任。

  有網民指出,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不得代言其他廣告,並禁止在公共場所發佈“替代母乳餵養”的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網民“福德曼”稱,明星代言保健食品的廣告以後要慎之又慎了,在《食品廣告發佈暫行規定(修訂稿)》中,著重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明確規範,並詳細列舉了“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17類被禁止使用的內容。

  網民“粽X4R”表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

  (記者 趙東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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