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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不得再接“新單”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後,明星為虛假廣告代言,一旦遭遇行政處罰,可能將面臨三年不能做代言的局面。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廣告法修訂案(草案)》進行審議。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廣告法二審稿》在徵求意見時,不少單位都建議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進一步嚴格規範。因此,本次公佈的草案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每隔一段時間,明星代言問題産品的現象就會集中出現,即使相關部門嚴格查處、監管,也很難根治。彼時的國家廣電總局曾聯合多部門在2009年就對代言問題凸出的藥品、保健品行業下發通知,禁止聘請不具備執業資質的人士擔當醫療、健康類節目的嘉賓,嚴禁演員和社會名人主持醫療、健康類節目。2012年,我國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和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演員委員會更呼籲所有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停止發佈由名人、明星代言的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和誇大功效的保健品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然而,每當社會各界質疑明星代言産品過於隨意時,明星卻總是在喊冤,聲稱自己“很無辜”。北京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坦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於形象代言人在廣告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缺少明確規定,即使受理此案的法院將代言明星追加為共同被告,也很難判決其承擔的相關責任。

  此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對廣告代言活動做了規定,然而,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單位提出,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進一步嚴格規範,對於曾經為違法廣告代言的人,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為廣告代言。因此,本次的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有些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制,綜上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後建議,“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記者 蔣夢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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