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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合力明星代言廣告責任加大

  • 發佈時間:2015-07-11 13:39: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喬新生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三法合力 明星代言廣告責任加大

  期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進一步明確參與製作廣告明星行為的責任性質,並且在判決書中系統解釋我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責任條款

  □喬新生

  最近,北京一位消費者購買了號稱專門為胃病患者設計的“猴菇酥”餅乾,吃了之後發現和普通餅乾並沒有差異,消費者認為廣告宣傳具有明顯的誤導效果,因此,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廣告的代言人,要求這位明星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這起案件。

  這起案件可能是廣告法修改之後,參與製作廣告明星被訴第一案。參與製作廣告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的究竟是虛假廣告責任還是産品品質責任,現行的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廣告法的立法宗旨來看,參與製作廣告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的應該是虛假廣告責任。雖然虛假廣告和産品品質之間有一定的聯繫,但是從法律性質上來説,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換句話説,虛假廣告可能宣傳的是沒有品質問題的産品,而真實的廣告也可能宣傳存在品質問題的産品。假如廣告所表達的內容不存在虛假的成分,不構成虛假廣告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那麼,就不應追究參與製作廣告組織或者個人的虛假廣告法律責任。

  從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看,如果食品存在品質問題,那麼,參與製作廣告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産品品質責任。消費者在起訴的過程中,可以對廣告以及廣告所涉及的産品品質進行全面檢驗,如果發現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代言的廣告屬於虛假廣告,那麼,可以追究其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代言的産品存在嚴重的品質問題,那麼,可以追究參與製作廣告明星的産品品質責任,可以把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的産品品質責任。

  對於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而言,不可能長期使用自己所代言的産品,當然也不可能對産品進行科學檢測。但是,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必須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必須對廣告的製作、代理、發佈者進行全面的了解。在現實生活中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通常是由專業的經紀公司安排製作廣告,他們並不了解廣告製作人、廣告代理人、廣告發佈者以及廣告設計者的具體情況。如果要求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必須對廣告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似乎有些勉為其難。通常的做法是,將商業廣告分為形象廣告和産品品質承諾廣告,如果是形象廣告,不涉及産品的品質問題,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屬於産品品質承諾廣告,那麼,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應當履行自己的審查義務,應當要求廣告製作人提供相應的權威檢測證明,並且加以保留,一旦參與製作廣告設計的産品存在品質問題,消費者提起訴訟,那麼,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在參與製作廣告的過程中履行了自己的審查義務,要求廣告製作人提供相應的權威檢測文件。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這項規定加重了廣告代言人的責任,一旦出現虛假廣告訴訟,那麼,廣告代言人必須證明自己曾經使用過商品或者接受過服務,如果不能出示證據,那麼,廣告代言人必須承擔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狀告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並非全無勝算。但是,消費者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旨在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強化參與製作廣告明星的法律責任。但是從法律效果來看,如果不明確參與製作廣告明星的審查義務,而只是原則性規定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給參與製作廣告明星提供抗辯的空間,甚至有可能使他們逃脫法律的制裁。建議進一步明確參與製作廣告明星的法律責任性質,規定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督促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履行自己的義務,切實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中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但是,我們期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進一步明確參與製作廣告明星行為的責任性質,並且在判決書中系統解釋我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責任條款,從而使參與製作廣告的明星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清晰的認識,在參與製作廣告的過程中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避免陷入無休止的消費者維權訴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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