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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超市銷售過期食品 依法承擔10倍賠償金

  • 發佈時間:2015-07-11 11:16: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鄒婷玉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從廣西武鳴縣法院獲悉,因在超市購買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廣西一消費者將某超市告上法庭,近日,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超市依法退還購物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2014年8月5日,曾某在被告經營的超市內購買了蘿蔔幹、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餃共計193元的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後,曾某及家人感覺這些食品的味道有點不對勁,經過核查,曾某購買的這些食品均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過期食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與被告超市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雙方分別係消費者與銷售者。被告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並清理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義務,銷售貨架上仍擺放有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銷售,並使原告價值193元的食品無法食用造成損失,應依法退賠。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超市退還曾某購買食品的貨款193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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