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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好收益乃可持續創新之基

  • 發佈時間:2015-07-10 06:33:5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雖然創新特別是科技創新已在全球獲得巨大的話語權,但各國計程車司機對Uber“攪局”的抗議清楚地表明,讓利益受損者接受創新遠不是控制話語權,説説創新于國於民多麼有利就能搞定的。姑且不論計程車公司和司機們的訴求是否合理,也可暫時不説“不正當競爭”和“威脅乘客安全”等指控是否準確,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挾網際網路技術兇猛而來的Uber確實觸動了計程車公司和司機以及其他一些利益集團的利益。

  創新收益從來就不會在各社會群體中平均分配,産生相對受益者和受損者,調整甚至破壞現有利益格局實屬必然。但是,誰會願意默默受傷,平靜地接受“相對受損者”這個現實?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創新收益社會分配的認知有很強的社會建構性,在分配創新收益時,人們參照的可能不是過去的自己,而是旁邊的別人。事實上,很多創新遭遇反對往往不是由於它給一部分人造成了絕對損失,而是在經它調整後的利益格局中,一部分人認為他們“分少了”,相對地位較以前下降了,由此産生了強烈的“相對剝奪感”。

  應該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已經高效、平穩地分配了大量創新收益。但是,歷史和現實都表明,相對受損群體不會自動承受創新的衝擊並進行自我調適,強大的利益集團還可能通過影響政府政策阻礙創新對現有利益格局的衝擊,拒絕市場機制對創新收益做出的分配。

  在經濟新常態下,創新之於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降低創新的成本,激發和涵養全社會的創新熱情至關重要。為此,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破壞性創新”的社會意涵——在調整、破壞現有利益格局的過程中,創新必然會遭到一些利益集團的阻撓。面對複雜的創新收益分配過程,無論是以優勝劣汰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看待科技進步過程中利益受損者,還是出於同情或迫於壓力放任各種利益受損群體的“維權”行為,都會增加創新的社會成本,甚至澆滅人們的創新熱情。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堅決維護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和創新收益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更具創新親和力的制度環境建設、設計更有效的創新促進政策工具。與此同時,政府不能受制于現存利益格局的束縛,僵化封閉,要勇敢地破除利益藩籬,旗幟鮮明地鼓勵和保護創新。當然,政府也必須務實地認識到,即使是在做正確的事情時,傲慢和偏見也會造成創新社會成本的上升。法律法規必須為創新收益的社會分配設定制度框架,在約束、規範利益受損群體的“維權”行為的同時,能為其提供一定的補償,以減少創新過程中的社會震蕩和社會阻力。唯有如此,創新才能更具包容性,可持續的創新也才會有更堅實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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