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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當老賴暴露執行難短板

  • 發佈時間:2015-07-07 02:32:0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不好意思將公安部門列入黑名單,很難執行公安局”看起來像是託詞,卻凸顯出當前法院面臨的執行難現狀:囿于現行法律規定,當地法院無法執行、不敢執行公安機關。

  據報道,沈丘縣公安局趙德營派出所民警在一家餐館吃喝賒賬有3萬多元,欠賬至今的十幾年。2014年12月,餐館老闆趙明東將沈丘縣公安局告上法庭。2015年4月13日,沈丘縣法院判決公安局十日內償還原告趙明東33250元,並支付利息。

  但判決下達3個月後,沈丘縣公安局依舊沒有償還欠款。後在媒體持續監督下,派出所在7月5日履行了判決並通過微網志致歉。

  令人詫異的是,在沈丘縣法院執行庭,一工作人員表示,因為被告是公安局,不好意思將其列入黑名單,法院強制執行起來很難。在外人看來,“不好意思將公安部門列入黑名單,很難執行公安局”看起來像是託詞,卻凸顯出當前法院面臨的執行難現狀:囿于現行法律規定,當地法院無法執行,不敢執行公安機關,而非單純地不好意思執行。

  對老賴最有震懾力的拒執罪,需要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由其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啟動追訴程式。遺憾的是,現實中,拒執罪成了被踢來踢去的皮球,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以各種理由不予受理,縱使執行法官千辛萬苦將全部證據準備紮實移送後,公安部門也未必受理案件。於是,有一些地方需要仰仗公安機關配合作為的法院,在其面前成了弱勢群體

  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老賴行為侵害的是法律尊嚴、司法權威及申請人權益。按照普通法的“發生在法官眼前的犯罪,是不需要加以證明的”原理,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審判拒執罪也無不當,何況,擾亂法庭罪就可由法院徑行審判定罪。有必要規定,被執行人超過一定期限未履行義務,申請人就有權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

  如此,只要被執行人超過一定期限未履行義務,就會構成犯罪,而且,法院可以直接根據證據定罪處罰。就不怕派出所等強勢部門還硬撐著當老賴,也不怕當地法院不好意思執行,受困于執行難。

  □史洪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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