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展開改革試點
- 發佈時間:2015-07-03 05:48:5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7月2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1日作出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後,最高檢2日正式對外發佈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分別作出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方案》,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陜西、甘肅等13個省區市的檢察院將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2年。
《方案》明確,試點期間,檢察機關將建立審批制度,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一律先行層報最高檢審批。《方案》還明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方案》明確,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根據《方案》,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將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益訴訟的特點,《方案》規定: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據悉,試點進行中,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共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適時就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起訴、審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聯合作出實施辦法,並及時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提起公益訴訟,《方案》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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