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迎來最強國家隊
- 發佈時間:2015-07-03 04:29:56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有資産流失了誰來追究監管機關責任?環境被污染了,誰能站出來維護受害群眾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1日作出決定,授權最高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後,最高檢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對外發佈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
“現在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都已經作出,接下來我們將正式開展試點工作。”最高檢民行廳廳長鄭新儉在發佈會上説。
法律制度不完備 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缺乏有效保護
近年來,生態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在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於我國目前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十分完備,對此類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監督。
作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有效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去年11月行政訴訟法修改中,並未對公益訴訟制度的問題作出規定。
為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從目前實踐情況看,公益訴訟還處在剛起步的階段,缺乏實踐經驗,在制度上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鄭新儉表示,檢察機關這次進行試點,其目的也就是要探索實踐經驗,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類案件檢察機關可起訴監管機關不作為
方案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試點案件範圍、訴訟參加人、訴前程式,以及如何提起訴訟,可以有哪些訴訟請求予以明確規定。
根據方案的規定,試點階段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件範圍的確定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規定。”鄭新儉説。
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將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益訴訟的特點,方案規定: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
公共利益受損不再無人問津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阻撓,辦案力量和專業人才缺乏等因素,公益訴訟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難、取證難、訴訟週期長等問題,導致很多案件最後不了了之。再加上許多老百姓對於違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往往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慮,無人問津,更不會提起訴訟。
“這就導致遭受損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維護,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化解。”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説。
鄭新儉指出,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有許多有利的因素,如不牽涉自身利益,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擁有法定的調查權,有利於調查取證和解決舉證困難問題等等。因此,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對完善公益訴訟制度、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認為,試點的開展,標誌著行政公益訴訟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是行政訴訟和行政法治建設中的大事。
“我們期待著,通過試點地區檢察官和法官們的積極探索,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紮實的基礎,為加強對行政的監督、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法治政府建設開闢新的有效的途徑。”應松年説。
兩年內在13省區市試點
昨日的會議還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試點期限為2年。
試點範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
試點地區: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陜西、甘肅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本組文圖均據新華社、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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