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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擬授權檢察機關“試水”公益訴訟

  • 發佈時間:2015-06-30 09:29:3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

  試點地區擬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陜西、甘肅等13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開展。試點期限為兩年,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近年來,污染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呼籲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強烈。

  “由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授權,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積累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草案説明時指出。

  據了解,目前在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於我國目前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十分完備,對此類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監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目的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曹建明説。

  據介紹,試點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將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這類案件中,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將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被告則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提高檢察監督的效力,發揮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能動性,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援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

  “經過訴前程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解釋説。

  (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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