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管理獨具特色 促進産業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7-01 10:2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前不久,小米手機欲進軍印度市場一度被頒布臨時禁令,猶如遭遇當頭一棒。其實,5年前,曾經在印度市場銷量第一的某外來品牌手機也曾有過類似遭遇,在愛立信與諾基亞的聯手起訴下,長期的訴訟消耗使該品牌手機跌出銷量前5名。糾紛的緣由,都是涉嫌專利侵權。從中也可以看出,曾經是英屬殖民地的印度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是可圈可點的。
在印度,管理智慧財産權的政府部門主要有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局(下稱印度局)、印度版權局、印度版權委員會。獨具特色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與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共同構成了這個發展中國家與眾不同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特點。
機構全面覆蓋
印度局是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産權事務的主管機關,其職能是負責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誌的申請、審查、核準、授權等事務,向政府提交智慧財産權相關事務的政策建議,承擔印度作為《保護智慧財産權巴黎公約》及《專利合作條約》(PCT)成員的聯繫協調工作。
2005年8月29日,印度歷史上第一座設施一流的印度局新大樓在新德里市西南部的達瓦卡落成,新大樓的落成象徵印度局向現代化強局建設目標又邁進了一大步。印度局所屬的專利局職能是負責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核準、續展、無效專利的恢復、強制許可證的頒發及專利代理機構的登記等相關事宜。印度局商標註冊局負責管理商標的申請、註冊、續展、修訂和撤銷等相關事務。商標註冊局在阿哈邁德巴德、加爾各答、欽奈及新德里4個城市設有分局。印度局地理標誌註冊局位於欽奈,負責地理標誌註冊事務。
在印度,版權由兩大部門分別進行管理。1958年1月,印度依據《1957年版權法》第9章的規定在首都新德里設立印度版權局,是受理版權登記註冊、發放版權證書等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而印度人力資源發展部教育司下屬的印度版權委員會則是印度受理版權案件行政申訴、發放版權強制許可證的主管部門。
在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印度在全國23個邦及中央直轄區的警察總局內設立了獨立的智慧財産權及版權實施處,專門負責處理打擊智慧財産權侵權及盜版案件。
制度助力經濟
在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建設上,印度已經走過了100餘年的漫長道路。
印度第一部專利法誕生於1856年。當時,制定該法的英國統治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英國專利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從而控制整個印度市場。1947年獨立後,印度開始著手制定自己的專利法,直至1970年,印度議會才通過了獨立後的第一部專利法,即《1970年專利法》。1995年,印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為使專利法與《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于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10年數度修改專利法。其中修改最大的是,除了對農用化學品的生産過程予以專利保護外,還允許對其産品予以專利保護。修改後的印度專利法規定,在三種條件下可以申請強制許可:公眾對該專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滿足;該專利産品未能以合理價格向公眾銷售;該專利未能在印度境內得到應用。由此,開啟了仿製藥的大門。如今,制藥産業成為印度三大經濟支柱之一,目前全球有1/5的仿製藥産自印度。
從《1914年版權法》到《1957年版權法》,逐步的修改使法律更符合《伯爾尼公約》和《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對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建築和電影及其音像製品的原著予以保護。後經修改,規定任何使用盜版軟體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使用非法複製的電腦程式將被判處7天至3年的監禁,並處5.5萬盧比至2000萬盧比的罰金。
印度政府採取多方面措施完善其智慧財産權制度,不斷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以保障本國産業的發展。在良好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之下,印度的資訊技術産業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同時,印度的工商企業和政府實驗室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提交專利申請,過去15年印度的專利申請數量翻了四番。(智慧財産權報 記者 趙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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