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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為何由檢察機關提起(熱點辨析)

  • 發佈時間:2015-04-02 04:2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孫長春 唐子石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1月,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職責處罰某企業。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行政訴訟是國家基本訴訟制度,俗稱“民告官”,是行政相對人為尋求司法救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訴訟主體適格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該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行政相對人。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但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這種情況下,違法行政行為不能進入訴訟程式,無法接受司法審查,缺乏有效的司法監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根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責以及我國法治進程的現實情況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一是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監督審判權和行政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是在法律實施中發生的問題,理應納入法律監督範疇。二是檢察機關具有專門性、獨立性、外部性特徵,地位超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能有效解決訴訟費用負擔、舉證不能、敗訴負擔等現實問題。行政公益訴訟不單純以追求勝訴為目的,而是客觀公正地行使法律監督權。三是檢察機關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優勢條件。行政公益訴訟,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訴權,檢察機關處於行政公訴人的地位,享有行政訴訟原告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在獲取證據、舉證能力、技術手段以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等方面,基本上與行政機關保持平衡,符合權力對等和抗衡的法治精神。四是符合訴訟的基本法理。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形式當事人”,以行政公訴人的名義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主動、積極的程式性公權力,只是啟動相應的訴訟程式,提請法院對行政行為依法裁判,不具有終局或者實體處分的效力。違法行政行為能否得到糾正,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來完成。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該有嚴格條件限制。行政公益訴訟不同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自訴權,必須有嚴格限制。一是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無法提起公益訴訟。三是被訴行政行為與檢察機關(檢察官)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只有同時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檢察機關才能考慮啟動訴訟程式。當前,行政公益訴訟應該嚴格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範圍限定在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必須堅持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遵循一系列權力運作和行政訴訟活動規則。一是堅持審慎穩妥原則。鋻於行政公益訴訟尚處於探索階段,範圍不宜放得過寬,應當重點考慮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行政公益訴訟要求較為迫切的典型案件提起訴訟。二是恪守司法謙抑原則。監督不是干涉,要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能,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的,可以考慮先提出檢察建議,對不採納檢察建議或者採納建議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再提起行政公益公訴。三是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要嚴格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行政公訴案件,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審理,及時作出裁判。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學博士後流動站、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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