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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部分富士進口相紙徵收反傾銷稅期中復審

  • 發佈時間:2015-06-29 17:0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佈公告稱,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始對原産于富士歐洲和富士美國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商務部今日發佈了關於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徵收反傾銷稅期中復審的公告。公告顯示,2012年3月22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0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徵收反傾銷稅。

  2015年6月2日,樂凱膠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內産業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後富士膠片製造(歐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以下簡稱富士歐洲)以及富士膠片製造(美國)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以下簡稱富士美國)向中國出口相紙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産于富士歐洲和富士美國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5年6月5日,商務部就收到國內産業申請事宜通知了歐盟駐華使團及美國駐華使館,並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9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後,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對有關出口商、生産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上述規定對國內産業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産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經審查認為,國內産業申請人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發生變化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9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始對原産于富士歐洲和富士美國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公告顯示,此次復審的産品範圍為:原産于富士膠片製造(歐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以及富士膠片製造(美國)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的進口相紙産品。被調查産品名稱為: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簡稱相紙),英文名稱為:PhotographicPaperandPaperBoard。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復審審查範圍是適用於富士歐洲和富士美國的進口相紙的反傾銷稅稅率。

  公告還顯示,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資訊,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係方。本案調查問卷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髮送之日後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公告強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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