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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森林草原防火追責辦法 將於8月施行

  • 發佈時間:2015-06-25 08:30:31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為建立健全全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機制,保護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近日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有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以及嘎查村(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員。

  《辦法》規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定期進行考核。各級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逐級簽訂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狀;蘇木鄉鎮要與本行政區域的嘎查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狀。

  《辦法》明確,凡劃入國家一級、二級和自治區重點森林、草原火險區的旗縣(市、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至少建立1支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隊伍數量和人員應當以滿足當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為準,蘇木鄉鎮應當組建半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專業、半專業的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旗縣(市、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和資訊指揮系統,配備滿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務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撲火、運兵等車輛和現代化防撲火機具、裝備,儲備足夠的防撲火物資;林區、農牧區的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居民區、軍事管理區、森林公園、生態建設項目區、鐵路、電力、電信、石油天然氣等經營、施工單位及其他廠礦企業,都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度。

  《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林業、草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將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有貪污、截留、挪用或佔用中央和自治區防火項目資金、設施設備、物資;拒絕、阻礙各級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延誤撲火;過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等行為,由旗縣(市、區)以上政府林業、草原行政管理部門及授權部門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職責,致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到影響的,各級政府或上一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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