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證券兩保薦人被罰450萬
- 發佈時間:2015-06-24 01:20:11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天獲悉,國信證券投行部兩位原高管在進行IPO項目時,憑藉職務之便利用他人名義突擊入股,獲利逾1億元,證監會已經查明兩人違法事實,近日下發了對兩人的處罰決定。
經證監會查明,時任國信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六部總經理戴麗君和時任國信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六部副總經理劉興華存在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事實。
早在2007年6月,天潤公司選擇國信證券作為公司IPO的保薦承銷機構。戴麗君為天潤公司IPO項目承攬人和協調人,劉興華為天潤公司IPO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2007年9月左右,投資人劉某初步確定以13040萬元的價格收購美林模里西斯第二控股公司(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潤公司40%的股權,並打算引入其他投資人一同收購該部分股權,請戴麗君幫忙尋找或推薦合適的投資人。戴麗君和劉興華決定自己出資購買天潤公司股權。其中,戴麗君和劉興華將各自籌集的1000萬元和260萬元,分別通過他人銀行賬戶轉入劉某銀行賬戶。
為規避法律限制,戴麗君和劉興華決定借用應某名義,代戴麗君和劉興華二人受讓天潤公司3.87%的股權。隨後,天潤公司名稱變更為天潤曲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日,天潤曲軸提交IPO申請。2009年7月29日IPO申請獲批。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0年8月21日,應某賬戶內的天潤曲軸股票限售期滿。之後,通過出售其實際持有的天潤曲軸股票,戴麗君和劉興華合計實際獲利142876831.81元,其中,戴麗君獲利121879231.81元,劉興華獲利20997600元。
證監會認為,戴麗君和劉興華以應某名義持有、買賣天潤曲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沒收兩人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300萬元和150萬元的罰款。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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