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召回管理制度全面推進
- 發佈時間:2015-06-23 15:32:08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網發佈了《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此舉傳遞出一個積極的信號:我國在消費品召回監管領域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有望結束,消費者合法權益將獲得完備的制度保障。
明確生産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
對於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産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
徵求意見稿還對生産者資訊收集分析報告義務、自行開展缺陷調查上報、接受主管部門監管、生産者異議申訴、備案召回計劃、上報召回總結報告等情況,在不增加企業額外義務的原則下做出了明確規定。
結合《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工作實際情況,徵求意見稿還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受委託生産企業等相關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向質檢部門報告和向生産者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資訊。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並協助生産者實施召回。
消費品召回範圍將實施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徵求意見稿規定,將根據消費類産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情況,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徵求意見稿規定,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根據不同的産品分別制定單一的缺陷産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産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範疇,並實行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式,從而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根據有關專門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立法研究結果,徵求意見稿還劃定了消費品範圍除外規定項,規定服務類産品(但提供服務時使用的産品除外);用作商業展示的産品;過境産品、轉運産品、專供出口産品;汽車産品;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産品;軍工産品;煙草及煙草製品;農藥製品;印刷品、記錄媒介複製品;土木與建築物,但土木與建築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除外;其他法律法規作出專門規定的産品等十一類産品不適用徵求意見稿。
強調缺陷資訊集中分析處理和共用
資訊是缺陷産品召回工作的基礎和源頭,將多種渠道收集的缺陷資訊進行集中分析處理,有利於及時、有效地進行缺陷判定。徵求意見稿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現有國家缺陷産品召回資訊管理平臺的基礎上加強國家消費品召回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負責收集匯總、分析處理、發佈和共用有關資訊;第九條規定,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轄區內負責組織收集、處理消費品缺陷、投訴等資訊,並及時將可能涉及産品缺陷的資訊通過資訊系統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召回技術機構負責收集、匯總與消費品有關的缺陷、傷害、國外召回等資訊,並及時進行分析,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建立消費品的強制性標準、強制性産品認證、監督檢查、執法打假、投訴舉報、風險監測、産品三包、産品傷害監測資訊、組織機構代碼和物品編碼等資訊共用機制。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
二級監管模式
徵求意見稿賦予省級質檢部門對各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召回管理權,同時強調了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組織協調性。規定了國家質檢總局在重大事項上的監管權。對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缺陷或跨區域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
對於“不合作”的生産者,徵求意見稿也有明文規定,即應該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了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生産者在未按照省級質檢部門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或者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家質檢總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後果缺陷的或者影響較大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對於主管部門缺陷調查權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以上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産者、經營者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同時也規定,省級以上質檢部門不得將生産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用於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對於消費品缺陷風險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産品安全事故,同時又不能實施召回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以上質檢部門可以對消費品進行風險評估並向社會發佈消費預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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