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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房子究竟歸誰

  • 發佈時間:2015-06-19 02:31:1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增多和人們收入水準的提高,由夫妻財産分割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而對絕大多數人而言,房屋無疑是最大的爭執焦點。那麼,夫妻離婚後房子究竟應當歸誰呢?

  婚前買房婚後領證:誰買歸誰

  案例:2012年5月,李先生用自己的軍人轉業安置費及多年積蓄購買了一套房屋。10月,李先生與王小姐登記結婚。12月,李先生辦理了房産登記,所有權人為李先生一人。婚後,夫妻二人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今年1月,兩人協議離婚。王小姐認為房屋産權登記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婚後一直共同居住,因此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産分割;而李先生則堅決反對,雙方只好通過訴訟解決。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李先生一人所有。

  説法:房屋所有權的確定,不僅要看何時獲取産權憑證,更要看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産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産證則是取得房屋産權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先生已在婚前購買訟爭房屋,且所花費的全部是個人所得,也就意味著其婚前便具備取得房屋産權的實質要件,婚後領證只是對已經存在的實質要件賦予形式上的證明。故王小姐不能因産權登記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獲得共有權。

  婚前按揭婚後共還:增值共用

  案例:2010年初,楊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後,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住房,並將房産登記在自己名下。2012年1月,楊先生與趙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共同在該房居住。此後的月供均由雙方共同負擔。今年2月,因楊先生發現趙女士“紅杏出墻”而向趙女士提出離婚,趙女士也表示同意,但雙方就房屋應如何分割産生了分歧:楊先生認為應當歸己所有,趙女士則堅持一人一半。法院經審理判決:房屋歸楊先生所有,但應向趙女士給予一定補償。

  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定的,可判決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後收入用於買房:共同共有

  案例:侯先生與郭女士于2011年1月登記結婚後,侯先生一直在外打理生意,郭女士則在家當起了“全職太太”。2014年2月,由侯先生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因侯先生常常在外沾花惹草且屢教不改,郭女士無法忍受提出離婚,並要求對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産加以分割。侯先生雖同意離婚,但認為郭女士在家當全職主婦沒有任何收入,購房資金全部來自其一人做生意所賺,故該房應歸其個人所有,郭女士無權分割。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房屋一人一半。

  説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已書面約定歸一方所有,或者法律已明確規定歸個人所有以外的全部財産。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訟爭房屋形成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資金來源於經營收入,而夫妻雙方並未以書面形式約定該房屋只歸侯先生所有,加之不屬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財産範圍,因此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産予以分割。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婚前婚後區別對待

  案例:付先生與陳女士是于2012年1月牽手踏入婚姻殿堂的。次年2月,付先生父母出資170余萬元為付先生與陳女士購買了一套住房,並將房産登記在兩人名下。然而,由於丈夫重男輕女,陳女士在生育一名女孩後經常遭受丈夫的白眼和譏諷,不堪忍受的陳女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房屋。離婚雖正中付先生下懷,但卻以房屋係其父母所購,他們夫妻倆並未出資為由拒絕陳女士分割。法院經審理最終支援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付先生的父母當初出資買房時並沒有言明只是贈與給付先生,甚至還將陳女士登記為共有人,這就可以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陳女士有權要求分割房産。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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