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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賣盜版圖書可能觸犯刑法

  • 發佈時間:2015-06-16 00:29: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文海宣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和快遞員聊天得知網上賣書賺錢,李某辭掉了自己的工作,在淘寶網上開店銷售盜版圖書,2個月間,共賣出了圖書近1.2萬冊。結果,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案例】

  2013年7月,李某在某電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他發現公司附近的某快遞公司生意火爆,後來得知寄送的貨品很多是盜版圖書。於是他用母親的身份證和文化經營許可證在淘寶網上申請了圖書銷售店舖。他去圖書市場看貨,得知司法考試叢書賣得比較好,於是開始銷售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厚大圖書系列”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李某從圖書市場以20元每套(三冊)的價格購進盜版圖書,以圖書標價2-3折的價格、大約30-40元之間進行銷售。2014年4月至6月間,李某未經著作權人北京厚大軒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許可,銷售司考系列《劉鳳科講刑法》等圖書共11967冊。6月11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住所起獲圖書548冊,經鑒定,起獲圖書均為非法出版物。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從淘寶網上提取後臺交易數據後,確定了銷售圖書的指控數額。庭審中,李某和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李某沒有印刷涉案盜版圖書,只是銷售圖書,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罪。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但鋻於部分非法出版圖書尚未銷售即被起獲,減輕了部分社會危害;且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關於單純銷售盜版圖書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法院判決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侵犯著作權罪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而“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本案中,雖沒有證據證實李某實施了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但其通過淘寶網店向公眾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獲利,屬於批發或零售,應認定為刑法上的“發行”行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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