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貸款試點或年內開展
- 發佈時間:2015-06-15 09:29:27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經
農村宅基地不能抵押獲得貸款的法律禁區,如今正隱約顯現出一定的騰挪空間。按照國家發改委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安排,農村住房抵押擔保貸款的試點工作,有望在2015年開展。
按照工作安排,與農村住房抵押擔保貸款一併有望進行擔保抵押試點的,還將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貸款試點。而按照現行《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約束,無論是農村住房還是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都不能作為抵押擔保,進而獲得貸款。作為全國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將具體牽頭負責這項試點工作的推進,而試點工作的初步方案,也將會同銀監會、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共同會商確定。試點工作將採用封閉運作的方式。
在基本確定年內開展試點工作後,國土資源部將牽頭負責試點地區的遴選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的初步設想,將在東部、中西部各類典型地區選擇開展試點工作,以為日後的工作積累經驗。在試點初期,將會嚴格控制試點地區規模,並採取封閉運作的方式。
根據現行《擔保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除以下兩種情況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按照上述法條規定,由於農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規定的可以抵押的範圍內,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抵押。
為了做好試點的基礎性工作,國土資源部也同時部署,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因為無論是試點工作,還是未來根據試點情況的全面推行,都必須要求農村住房有明確的産權産籍備案。
“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農村住房是無法轉讓的。實質上,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以滿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財産權始終表現為缺位,在轉讓短期無法開禁的前提下,對抵押擔保貸款進行試點,無疑是一種快捷的路徑。”一位參與《宅基地管理辦法》前期論證的專家表示。專家認為,如果開展試點,則意味著農村住房獲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財産權,通過向銀行抵押貸款融資,農業産業化將獲得更為通暢的融資渠道。“尤其是東部特大型城市周邊的農村住房,其評估值較高,如果放開抵押貸款的約束,將能夠使農村獲得大量的資金,用以實現農業産業化。”他説。
如果這項試點得以順利開展,將比照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程式,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申請在試點區域內,暫停現行《擔保法》實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門聯合商定的試點方案進行試點工作。同時,試點工作將會設置試點期限,並在試點期限到期後,進行總結,以供決策層對下一階段的總體策略進行定調。此前進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有明確的試點鎖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