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人頭費當休矣
- 發佈時間:2015-06-15 03:35:11 來源:浙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頭費”是當前不少旅行社和導遊間的“潛規則”,指的是導遊從旅行社帶出多少遊客,必須按人數向旅行社交納每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人頭費”。為了賺回“人頭費”,不少導遊便費盡口舌,拼命講解,介紹自費項目,或收取遊客購物返還的回扣,來彌補自己此前已經支付的“人頭費”或賺取更多利潤。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為,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
各旅遊景點商場為吸引旅行社和導遊人員組織旅行團到商場購物,按旅行團人數以“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按遊人購物成交額的一定比例,付給旅行社或導遊人員一定的財物,屬於以不正當利益爭取交易,給予方和收受方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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