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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人頭費”可休矣

  • 發佈時間:2015-06-12 06:06:0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頭費”是當前不少旅行社和導遊間的“潛規則”,指的是導遊從旅行社帶出多少遊客,必須按人數向旅行社交納每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人頭費”。為了賺回“人頭費”,不少導遊便費盡口舌,拼命講解,介紹自費項目,或收取遊客購物返還的回扣,來彌補自己此前已經支付的“人頭費”或賺取更多利潤。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為,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

  各旅遊景點商場為吸引旅行社和導遊人員組織旅行團到商場購物,按旅行團人數以“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按遊人購物成交額的一定比例,付給旅行社或導遊人員一定的財物,屬於以不正當利益爭取交易,給予方和收受方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長期以來,旅行社、導遊和遊客之間竟然形成這種尷尬的行業“潛規則”:旅行社“剝削”導遊,導遊“壓榨”遊客,遊客投訴旅行社……這就給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提出了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怎樣從根本上規範旅遊市場。有人會説,進行專項整治,抓住典型案件和問題,依法從重處罰,殺一儆百。筆者以為,專項整治針對一個時期的突出問題確有效果,但問題背後的深層次矛盾不解決,專項整治過後,旅遊行業的不規範、不合法行為依然會捲土重來。

  目前來看,對於供大於求、嚴重過剩的旅行社市場,已經到了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的時候了。首先,在旅行社的實力和規模的基礎上,進行恰當的設定,符合要求的留下;對於那些規模較小、實力較弱的旅行社,要麼經過重組由小變大、由弱變強,要麼就限期退出旅遊市場。再者,要在旅行社管理和經營的品質上,制定或提高標準,符合標準的留下;對於那些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的旅行社,要麼經過改造使其符合標準的要求,要麼就限期退出旅遊市場。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旅行社魚龍混雜的局面,讓廣大遊客獲得更好的旅遊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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