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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6-12 19:31:1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以下統稱“示範地區”)實施,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在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對示範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明確,註冊在示範地區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關於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明確,註冊在示範地區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明確,示範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宗禾)

中關村(000931)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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