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 發佈時間:2015-06-12 16:0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12日電 來自食藥監總局網站的消息,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適用於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申報時的臨床評價工作,不適用於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評價工作。
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是指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通過臨床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臨床試驗等資訊對産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適用範圍進行確認的過程;是企業證明 産品臨床使用安全、有效性重要的技術支援資料。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産品註冊應當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指導原則包括7 部分,分別為編制目的、法規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列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以下 簡稱《目錄》)産品的臨床評價要求、通過同品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要求、臨床試驗相關要求。
按照指導原 則要求,列入《目錄》的産品,註冊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産品相關資訊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和申報産品與已獲准境內註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説 明,如相應對比説明能夠證明産品是《目錄》中的産品,則企業無需進行臨床試驗。若無法證明申報産品與《目錄》産品具有等同性,則應按照本指導原則其他要求 開展相應工作。
對於通過同品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證明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情況,即《醫療器械註冊管 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設定的情況,申報註冊的産品應先選擇與已在境內獲准註冊的同品种醫療器械進行對比,證明二者基本等同,即申報産品與同品种醫療器 械的差異不對産品的安全有效性産生不利影響。對差異性是否對産品的安全有效性産生不利影響,應通過申報産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在此基礎上,提 供同品种醫療器械臨床文獻和臨床經驗數據並進行分析評價,完成臨床評價工作。指導原則中明確了相應文獻檢索和篩選要求、文獻檢索和篩選方案、文獻檢索和篩 選報告格式、通過同品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的分析評價報告格式。
對於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的産品,其臨床試驗應在取得資質的臨床試驗機構內,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的要求開展。
對於在境外進行臨床試驗的進口醫療器械,如其臨床試驗符合中國相關法規、註冊技術指導原則中相關要求,如樣本量、對照組選擇、評價指標及評價原則、療效 評價指標等要求,註冊申請人在註冊申報時,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時提交給境外醫療器械主管部門的臨床試驗資料。資料至少應包括倫理委員會意見、臨床試驗方案和 臨床試驗報告,申請人還需提交論證産品臨床性能和/或安全性是否存在人種差異的相關支援性資料。
對於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中的醫療器械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
指導原則規範和統一了進口和境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要求,通過區分不同臨床評價情況,合理設置相應要求,提高了臨床評價的針對性,科學性,減少了管理相對人的負擔。(中新網健康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