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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約定模糊 消費者莫名失信

  • 發佈時間:2015-06-12 00:31:2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貸款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那麼15日當天還款行不行?哈爾濱市民劉偉在當地工商銀行的一段經歷顯示,在還款日當日還貸也可能被銀行認定逾期並納入個人信用報告。

  《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採訪了解到,商業銀行的貸款合同中很多並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最後還款時點,而這與銀行統一扣款的技術問題疊加,為還款人的信用記錄埋下了隱患。

  業內人士建議,各銀行應當優化自身系統、明確合同約定並考慮引入“容時”機制,防止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無奈“被失信”

  幾年前,劉偉與工行哈爾濱房信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據這份由銀行擬定、雙方簽字蓋章的格式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劉偉説,今年4月他應歸還貸款1355.52元,而15日之前的幾天,他就將超過這一金額的錢存入了還款賬戶。15日白天,銀行一直未從賬戶中扣款。15日20時許,由於他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多個賬戶的資金,就將還款賬戶中1500多元轉至他名下的其他賬戶中。

  劉偉説,20時30分許,他的手機收到工行發來的短信提醒,顯示還款賬戶被扣除了一百多元,這讓他想起剛轉出的錢是原本用來還貸的。在十分鐘之內,他就將1500多元轉回了還款賬戶。

  房信支行出具的情況説明也證實了劉偉的説法。這份説明寫到,借款人劉偉應于4月15日歸還我行貸款2筆,金額1355.52元。在4月15日20:32前該還款卡一直有錢,可以足額歸還我行貸款。但由於借款人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所有賬戶資金情況,4月15日20:32在網上將該還款賬戶的1500元轉入其名下的另外一張卡上。20:36客戶收到短信提示工商銀行扣款130元,這時客戶才意識到他將歸還貸款的錢轉出了,客戶在20:41即將1560元又轉回到還款賬戶中。

  “由於我行每日只批量扣款一次,15日不會再扣款,只能16日再扣,所以借款人並非惡意不歸還我行貸款。”這份説明最後稱。

  15日當晚,擔心被認定逾期的劉偉就撥打了工行95588熱線並聯繫房信支行的客戶經理,然而,他的個人信用報告還是記錄了這次“失信”。此後,他連續就此提出異議,但直到5月底才得知自己的逾期記錄被刪除。

  劉偉的遭遇並非孤例。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僅2013年以來,就有《洛陽晚報》、《大連法制報》、《齊魯晚報》、《東南快報》、《廣州日報》等媒體報道過類似案例。《齊魯晚報》去年底的一則報道稱,一位濟南市民因買車在一家銀行貸款,因為多次在還款日的下午去還款,3年裏被記錄了12次逾期。《洛陽晚報》在今年初的報道中走訪了當地多家銀行:工行、建行表示還款日24時前還款均不算違約,但交行、農行、洛陽銀行、中信銀行則各有不同要求。

  合同約定能否更明晰

  記者採訪了解到,消費者對逾期記錄的“不服氣”,源於銀行擬定的格式合同中通常至少有兩點模糊之處。

  ——以劉偉為例,“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中的“每期還款日前”應作何理解?孫善福等三位房信支行人士告訴記者,他們認為這裡的“之前”意味著客戶必須在14日就足額還款。但劉偉則認為,如果照此理解的話,“每月15日為還款日”就失去了意義。

  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案件解析》中看到,在一個案例中,最高院法官認為,民法通則第155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對於“以前”是否包括本數,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但通常“以前”與“以內”相近,從民事判決通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釋來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該期日當天履行。

  ——在還款日還款也可能因錯過銀行統一扣款而被認定違約?孫善福説,工行具體在還款日幾時從客戶賬戶中扣款,不是基層支行能夠決定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則認為,如果合同中並沒有具體限定到還款日的哪一個時刻,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是24小時運作的,那麼消費者有理由認為“最後還款日24時”前的任何一個時刻還款,都是遵守了約定的。

  孫善福告訴記者,劉偉與房信支行所簽合同並非支行層面擬定的,而是在一定範圍內工行很多分支機構都使用的。

  胡鋼援引合同法第41條等説,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於由商業銀行統一提供的貸款合同,也應照此辦理。

  徵信權益保護不應再逾期

  據了解,目前絕大多數銀行在合同文本中對於還款日當日還款情形均未作特別説明,而還款日扣款操作及逾期記錄操作均為系統自動運作,系統在還款日的具體扣款時點由系統根據程式運作。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行業內刊《中國徵信》的文章認為,這“體現了部分銀行在記錄徵信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實有情形,缺乏嚴謹性,不利於保護資訊主體的合法權益”。

  胡鋼及業內人士認為,銀行可以有多方面手段杜絕此類事件。例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日的具體還款時點,或優化系統、在技術層面確保在還款日進行的合規還款行為不記錄為“逾期”。

  此外,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中的“容時服務”也可為貸款還款參考。據公約,銀行應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胡鋼同時強調,銀行客戶也是“金融消費者”,也應當像購買其他貨物和服務的消費者一樣學會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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