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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對超標排污可加倍收稅

  • 發佈時間:2015-06-10 00:0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國家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將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及説明全文公佈,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

  徵求意見稿規定,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徵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為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此外,環保稅的徵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徵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對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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