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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不是搞“大拆大建”

  • 發佈時間:2015-06-10 06:07:5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社區建設既與城鎮化發展互為呼應,又與新農村建設一脈相承。它的豐富內涵既包括村民自我服務、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等服務共建共用,又包括生産、生態、生活功能協調發展的人居環境,不能將其狹隘理解為農民居住形態的城市社區化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尊重農村居民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好保障好農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權利、合法經濟利益和社會生活權益,讓農村居民從農村社區建設中得到更多實惠。

  農村社區建設有利於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化利用,改變傳統村莊佈局散、環境差、功能弱的弊端。但一些地方在農村社區建設中,簡單將其理解為撤村並居,搞大拆大建;有的強迫農民集中上樓居住,借機調整土地規劃,導致部分良田非農化。

  農村社區建設既與城鎮化發展互為呼應,又與新農村建設一脈相承,不能將其狹隘理解為農民居住形態的城市社區化。要圍繞農村居民的真實需求,儘量依託原址做規劃,避免增加農民負擔,同時又要重視鄉土味道、體現農村特點,慎砍樹,少拆房,打造有配套服務、有産業支撐、有地域特色的農村社區。

  當前,農村社區建設正處於試點起步階段,行政推動可以較快解決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問題。但是,農村社區建設更要重視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引導農民主動參與,因地制宜、自下而上進行。對於人口密集地區,可通過“一村多社區”模式來分散人口,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對於人口稀少地區,可通過“集中建社區”模式來集聚人口,節省公共服務成本;而建設集中居住點則主要適用於城市近郊地區。具體採用哪種模式,應當視實際而定、由農民説了算。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不能僅僅關注農民居住條件改善這一點。若生産方式沒有改變,收入沒有提高,居住條件改善的成本很可能會成為農民的負擔。社區規劃必須充分考慮農民生産方便不方便,配套産業和就業崗位能不能得到保證。如果只把農村社區建起來,卻不能實現就近就業,社區農民仍會跑到城市去打工,新社區也就成了新的空心村。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還需要破解農村社區的“同村不同權”問題,促進農村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和諧相處。以往,人們大多強調城鎮對於外來人口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如今,在沿海發達地區的一些農村社區,由於工業化水準和每人平均收入水準較高,農村外來人口逐步增多,甚至已超過本村戶籍人口。同處一片區域,同為農村發展作貢獻,權利待遇卻差別較大,不利於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農村社區建設在做大公共服務蛋糕的同時,還要把非戶籍居民的公共服務問題解決好。

  總之,農村社區建設內涵豐富,既包括村民自我服務、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等服務共建共用,又包括生産、生態、生活功能協調發展的人居環境。只有這樣,農村社區建設才能成為聯結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發展的紐帶,讓農民從中得到更多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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