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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應著力破解“同村不同權”

  • 發佈時間:2015-06-03 02:32:1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王小川董文龍

  因身份不同造成權利待遇的差別,這在根本上不利於農村地區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要著力打破身份的藩籬,朝著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方向邁步,為農村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當前,“農村人口結構加劇變化,部分地區非戶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戶籍居民的社會融入問題凸顯”。農村非戶籍居民及流動人口通常無法享受戶籍人口所享有的集體經濟成員權、農村事務民主參與權以及平等享有公共服務的權力。推進農村社區建設,促進農村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的和諧相處,必須著力破解農村社區的“同村不同權”問題。

  統計數據顯示,隨著我國城鎮化水準的不斷提高,我國每年約有1000萬人“農轉非”,導致了我國農村出現了大量的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口。在一些地區,因為徵地、招工等原因,部分農業人口轉成了非農業人口,他們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犧牲和貢獻,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後,生活雖然沒發生改變,但在參與村內事務、享受村內公共服務方面卻面臨著種種問題。外來流動人員則更為尷尬,雖然為當地農村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在身份上,自己卻始終是個外來人口,別説享受村內居民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子女入學、醫療衛生這些最基本的問題解決起來都頗費週折。

  另一方面,近些年一些發達農村地區涌入大量非戶籍人口,原有的基層自治組織在人力物力等多個方面都承載了巨大的壓力,卻仍然難以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來滿足非戶籍人口需求,村集體能夠提供的公共服務有限,這就産生了“僧多粥少”的現象,這也從客觀上造成了“同村不同權”的現實。

  同處一片區域,因身份不同造成權利待遇的差別,這在根本上不利於農村地區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要著力打破身份的藩籬,朝著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方向邁步,為農村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要解決上述問題,促進農村地區公共服務在不同戶籍身份之間的均等化,需要從三個方面著力:

  首先,要依託現有農村公共服務資源,做大總量,提升供給水準。要整合現有農村公共服務資源,如村級組織的文化室、活動室、衛生室、體育健身設施等,做好整體規劃,加大設施改造、設備更新、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力度;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尤其是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還要拓寬農村公共服務供給主體,要廣泛動員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居民群眾投入到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上來,可以通過志願活動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形式,擴大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量。

  第二,深化制度改革創新,促進非戶籍人口對村集體事務的參與權和基本公共服務的享有權。例如在制度上探索戶籍居民與非戶籍居民共同參與農村社區協調議事機制;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通過分擔籌資籌勞、投資集體經濟等方式,引導非戶籍居民參與民主決策;探索設立一些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允許滿足標準的本村非戶籍人口平等地享有基本社會公共服務等。

  第三,建立特殊困難人群基本公共服務“兜底”制度。在現階段無法完全實現農村地區非戶籍人口平等享有公共服務的背景下,可以將特殊困難人群的權益保護作為改革的突破口。如農村社區非戶籍人口中的特困戶、大病戶、遭遇特大災害事故者、“三無”老人等特殊困難人群,使其享有本村社區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集體事務參與權,這既是對特殊困難人群的一種制度上的“兜底”性保障,也是向農村社區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邁出的重要一步。

  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不均等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它一方面源自於城鄉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不平衡,農村社區公共服務供給總量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由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此次《意見》的出臺,為解決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不均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各個試點農村社區應拿出改革的智慧和氣魄,為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農村地區和諧穩定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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