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創新的“廈門樣本”
- 發佈時間:2015-06-08 09:29:21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江海蘋
“感謝廈門中院公正辦案熱情服務。”2014年3月,陜西人楊某芬專門寫信給廈門市委書記王蒙徽,為廈門中院通過調解,幫她成功化解了歷經半年多的追款糾紛,並要回用於治病的3萬元表示感謝。
這只是我市法院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一個縮影。
2015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開創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先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明聰如是説。
從《關於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到《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的出臺,廈門在全國率先“兩次立法”,並歷經10年探索和實踐,現已基本建立了一個包括訴訟以及和解、調解、行政解決、仲裁等在內的多種非訴訟方式所構成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進一步暢通了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拓寬了糾紛解決途徑,大量矛盾糾紛被化解在訴前訟外,有力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人大主導】
發揮立法引領和規範作用
制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在國內尚無先例,在國外也沒有藍本可循。
《條例》立法從立項、調研到組織起草、論證協調、形成法規案,都是在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導下進行。此項立法是市人大常委會發揮立法主導作用,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開展自主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
據介紹,《條例》的立法宗旨,是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和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和適宜的糾紛解決途徑。《條例》堅持以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圍繞美麗廈門共同締造,重點從糾紛解決途徑引導、非訴訟方式運用、程式銜接、糾紛解決組織發展、保障措施、考核監督等方面,進行理念宣導、制度創新、程式設計、立法規制,把握好特區立法許可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有所創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突出現實性、前瞻性、適用性。
《條例》的出臺,是因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妥善化解新形勢下各類矛盾糾紛的客觀要求。在制定過程中,《條例》凝聚了市人大、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力量,集中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廣大市民的智慧,讓民情和民智在立法過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與發揮,切實增強立法的民意基礎和可操作性。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歷時一年,數易其稿,今年4月1日三審表決全票通過了《條例》。
【五大特色】
促進運用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
“這項具有開創性意義的立法,是我市履行特區先行先試歷史使命的具體體現。”
據介紹,和一些法規不盡相同的是,該《條例》來源於實踐,又指導和推動實踐,既是對我市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昇華,同時又吸收借鑒國內外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最新成果,有許多新創舉、新提法、新亮點。
——首次確立糾紛解決分層遞進理念。《條例》根據“自治-調解-裁判”的糾紛遞進解決規律,重視發揮各類社會主體在糾紛解決中的優勢和作用。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利於修復關係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首選協商,和解不成再進行調解或申請行政解決,通過對糾紛的分流與過濾,避免或減少訴訟。在糾紛解決機制中,訴訟處於核心和主導地位,但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最後救濟途徑。
——首次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組織體系。明確由綜治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制定發展規劃,指導、推動工作開展。明確政府法制機構、法院、人民團體以及其他部門、有關方面在糾紛解決中的職責,突出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前瞻性地規定了提供有償調解服務的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場化糾紛解決服務。
——首次對各種糾紛解決途徑進行整體規劃和協調。《條例》明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分工協作,全面梳理並規範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警調對接、檢調對接、訴調對接的程式,推動各種非訴訟方式在司法的促進、保障下有效運作。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與融合,形成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運作體系。
——首次對協商、調解的程式進行全面規範。《條例》借鑒國外的做法以及這些年的實踐成果,規定協商可以邀請第三方參與,可以運用早期中立評估、中立性事實調查、專家鑒定等方法,為協商、調解提供參考依據;就調解的啟動、期限、終止、調解協議製作,以及調解員中立、保密原則等,對調解程式作了必要的程式規制;明確了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合同效力。
——首次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保障機制。《條例》建立以政府支援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對人民調解、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所需經費,政府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其他公益性調解組織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經費支援。
《條例》還規定了政府購買調解服務、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等多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