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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所體現的立法進步

  • 發佈時間:2015-03-04 09:20:1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條例》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在政府採購法制建設中實現了重大立法進步。

  繼黨的十八大作出“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十八屆三中全會形成關於以經濟改革為重點推進全面改革的頂層規劃部署之後,十八屆四中全會又作出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經濟改革與行政、政治、司法、社會等方面的改革貫通銜接,給出了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的“法治化”通盤指導。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成為我國財經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是自2003年1月1日我國政府採購法付諸實施以後,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在政府採購法制建設中實現的重大立法進步。《條例》從總則開始,對政府採購當事人、方式、程式、合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專章作出了明文規定。

  從研究者的視角來看《條例》,它在總結十餘年我國實施政府採購法過程中的成績與經驗、問題與教訓的基礎上,呈現了以下特點:

  第一,貫徹“依法治國”大政方針,體現了“良法”建設中務實的“問題導向”。在我國政府採購規模逐年擴大、成績顯著的同時,這一領域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如出現“天價採購”和腐敗案例、品質不高、效率低下等,引起社會質疑和民眾不滿,亟須出臺有效對策。

  第二,緊緊抓住政府採購“陽光化”這一關鍵特徵,結合預算制度的規範化建設和資訊公開方針,推進政府採購制度創新。當年我國《政府採購法》的制定與實施帶有強烈的“改革使命”特徵,其基本邏輯是以“陽光采購”與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對接,優化相關制度安排,剷除“吃回扣”等分散採購中容易發生腐敗行為的土壤,形成有效監督管理和提升政府採購資金績效的長效機制。《條例》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的相關規定,如從採購項目到採購方式、中標與成交、合同及投訴處理結果的資訊都必須公開,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應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告等,將更有力地引入制度性約束和社會監督,遏制尋租腐敗,促進政府採購公平公正。

  第三,著力強化優化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和調控作用,在“結果導向”上基於物有所值而提升績效水準。政府採購在以制度因素促進資金節約、物有所值的基礎上,也以其批量、集中採購為主的形式,帶來了特定的政策調節功能。《條例》通過一系列具體和儘量細化的規則規定,完善了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有望更好地實現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此外,《條例》一系列具體、細緻的規定,對實際工作和採購活動的指導意義也是顯而易見的,如明確規定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與《條例》;又如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方面的詳細規定等都具有明晰的操作要領,必將促進政府採購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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