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臨時調崗 企業有權解除合同
- 發佈時間:2015-06-06 08: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員工不同意企業對其工作內容的變更,拒絕到臨時崗位上班,企業以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該員工則要求單位予以經濟補償。近日,江蘇南通中院終審判決被告鑫港公司向原告徐某支付所欠工資1930.37元,同時駁回徐某要求鑫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原告徐某自2003年4月到鑫港公司工作已10年有餘。徐某在與公司所簽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同中約定:徐某從事生産崗位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鑫港公司根據生産經營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以依法變動徐某的工作崗位。工作期間,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車間從事注塑工作。
2013年5月21日晚,鑫港公司因生産經營需要,將底板組裝壓條的任務分配給注塑車間完成。因操作工序簡單,公司安排帶班班長提供技術指導。徐某認為該項工作並非注塑車間的工作,拒絕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停止提供勞動。2013年5月23日,鑫港公司經理就相關工作事宜與徐某談話,徐某拒絕改變態度。
2013年5月24日,鑫港公司徵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後,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書面決定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徐某被炒魷魚後就公司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問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不支援其經濟補償請求的裁決書。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徐某進入鑫港公司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徐某2013年5月的工資為1930.37元,鑫港公司至今未支付,應依法補發。
鑫港公司與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實際約定了兩種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方式,一是雙方協商調崗或變動工作內容;二是根據生産經營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公司單方變動徐某的工作崗位或內容。徐某以該項工作並非注塑車間的工作為由,拒絕服從工作安排,停止提供勞動,係非法罷工行為,且經公司説服和勸導,拒不改正。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徐某的罷工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其被解除勞動合同依規定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遂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席 悅 錢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