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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披露時限不能取消了事

  • 發佈時間:2015-06-03 03:31:5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談股論市

  因為在不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承諾的情況下,有關重大事項隨時都有可能推出,這很容易打投資者一個措手不及。

  據媒體報道,證交所擬對資訊披露執行口徑作適度調整。其中上市公司在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中披露未來一定時期內擬籌劃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如屬實,這將是對現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的一次重大修正。

  從現行信披制度來説,每當上市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時,通常都會要求上市公司發佈相關的澄清公告,同時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的承諾。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承諾意義並不大,甚至有可能妨礙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進程,或起到誤導投資者的作用。

  因為從這種“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的承諾來説,至多也就是約束上市公司在3個月內不進行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而已。並不代表上市公司真的就停止推動相關重大事項(比如資産重組)的進程。實際上由於相關重大事項的有關進程是漫長的,在“3個月內”的承諾期內有關重大事項的進程同樣還在推進之中。

  一個很明顯的表現就是,在相關公司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的承諾之後,雖然相關公司的股價短期內會有所調整,但隨後相關公司股價的炒作還是愈炒愈烈。等到3個月的承諾期滿,公司披露相關重大事項時,該公司的股價早就炒得很高了,讓那些相信“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承諾的投資者有一種受騙的感覺。

  當然,不排除有的公司真的堅守承諾,但這對於正在推進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來説,無異於是放緩重大事項進程。因此,這種做法並不利於公司發展,甚至有可能讓公司錯過發展良機。也正因如此,交易所對現行資訊披露制度作出修正是很有必要的。

  但可以不再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的承諾,必須有嚴厲的市場監管來護航。因為在不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承諾的情況下,有關重大事項隨時都有可能推出,這很容易打投資者一個措手不及。比如某上市公司今天發佈澄清公告聲稱到目前為止無重大事項發生,但幾天過後又發佈消息稱有重大事項發生,這會讓投資者無所適從。實際上給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股價創造了條件。或者説,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據機構投資者的需要來發佈公告,配合機構投資者的炒作。所以在上市公司可以不作出“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承諾的情況下,市場的監管措施必須跟上。

  比如在重大事項問題上,只要雙方進行了接觸,哪怕還沒有最後的結果,當事公司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資訊披露。同時注意提醒重大事項可能不成功的風險。而進行這樣的資訊披露,其目的就是要讓該披露的資訊都能及時披露,讓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資訊做到公開透明,避免上市公司進行選擇性的資訊披露。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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