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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不再承諾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

  • 發佈時間:2015-06-02 09:31:04  來源:中國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近日有消息稱,上海證券交易所擬對資訊披露執行口徑作適度調整。其中,上市公司在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中披露未來一定期間內擬籌劃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

  上市公司出現股價異常波動的原因與公司實際情況關聯性不強,或者相關市場傳聞沒有明確事實線索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並購重組、股份發行等相關重大事項。

  此外,該口徑同時也強調了將加強事後監管:上市公司發生股價異常波動或者出現市場傳聞的,在發佈異常波動公告或澄清公告時,應當核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並如實披露。交易所將加強事後監管,並重點關注公司資訊披露前後是否一致。

  據了解,2007年8月15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資産重組、收購、發行股份等行為的,應同時承諾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而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如今這樣的調整是否是為上市公司減壓,是否是鼓勵並購重組的重要信號引發市場關注。業內人士認為,適度調整資訊披露對股市的活躍度或有正面作用。對於此消息,本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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