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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拐同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 發佈時間:2015-06-01 06:33:46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盛 翔

  從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兒童拐賣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懲處人販,打擊拐賣行為方面不斷加碼,情節嚴重的已經被判處死刑;但就整體而言,打拐形勢依然嚴峻。一部分法學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兒童親屬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是因為現行法律對買家懲處過輕,他們呼籲應該修改相關法律對買家“定罪”,實現“買拐同罪”(5月31日央視新聞)。

  拐賣人口是人類最可恥的行為之一,是最嚴重的反人類性質的犯罪。拐賣兒童不僅讓受害家庭支離破碎,更毀了被拐兒童的一生。這些年,國家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不可謂不嚴厲,判處人販子死刑的案例也很多,但“孩子不見了”之類新聞依舊不斷發生。一個重要原因也許就在於,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主要針對人販子,而對收買孩子的買主打擊力度偏輕。

  保護野生動物,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同樣適用於拐賣兒童犯罪。如果“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就可以不追究買主刑事責任,那麼收買被拐兒童幾乎沒有犯罪風險。只要“買方市場”活躍存在,人販子有利可圖,自然不憚于冒殺頭的風險。

  “買拐同罪”,對於打擊拐賣人口犯罪非常必要。事實證明,很多人販子是先找好買主談好條件和價格,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販子拐賣兒童,説到底還是為了掙錢,倘若嚴懲之下少人敢買,需求減少拐賣必然也會減少。

  有人擔心,“買拐同罪”會讓拐賣兒童更為隱蔽,給打擊帶來更大難度。其實,就算像現在這樣大多被判無罪,買主也不會輕易對外公開收買行為。真正的問題是,有獎舉報制度不夠健全,知情者的舉報積極性和正義感嚴重不足。尤其是農村落後地區,正因為大多數人的沉默才讓拐賣兒童顯得“隱蔽”。筆者認為,用更可觀的獎勵和更有力的舉報人保護制度,讓收買被拐兒童行徑在第一時間現形,同樣是打拐行動的重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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