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嚴打非法私募 四公司被立案偵查
- 發佈時間:2015-05-30 03:53:2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伴隨著股市的持續火爆,私募投資基金也出現爆髮式增長,然而,一些非法私募混跡其中,趁機斂財。在昨天召開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透露,5月26日,按照北京市總體部署,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基金業協會、北京證監局會同北京市金融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單位,正式啟動全市打擊非法私募活動專項整治行動,並初步鎖定了五類違法行為。目前已有四家機構被立案偵查。
一場聲勢浩大的非法私募整治活動於本週在北京拉開序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天表示,在“兩加強、兩遏制”檢查中,證監會發現有個別機構或其合作對象涉嫌從事非法私募活動,給人民群眾的財産造成巨大損失。因此,5月26日,按照北京市總體部署,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基金業協會、北京證監局會同北京市金融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單位,正式啟動全市打擊非法私募活動專項整治行動。
據了解,目前已有中金信安、中金賽富、中投金匯、山西和利等4家公司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另有華興泰達正在調查之中。
張曉軍介紹,非法私募活動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未依法登記備案,或借用登記機構名義進行非法集資;二是公開向社會大眾宣傳推介;三是承諾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五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用“飛單”方式進行銷售。
據了解,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將以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作為整治重點,組織進行專項摸排、集中整治和重點打擊,發現涉嫌犯罪的,將向公安司法機關進行移送。在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基礎上,基金業協會、北京證監局將和北京市各部門繼續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非法私募活動的長效合作機制,進一步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遠離非法集資,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是大眾理財産品,具有高風險特徵,不保本保收益。如發現非法私募活動或相關線索,可以撥打相關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關於資本市場對外開放
與德交所合建交易平臺初期産品以證券現貨為主
今年5月12日,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和中金所與德意志交易所集團(德交所)合作,在歐洲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産品交易平臺,並共同出資成立合資公司作為交易平臺的運營管理機構。
據了解,交易平臺建立初期,掛牌産品以證券現貨産品為主,包括境外企業發行或境內企業境外發行的人民幣債券、股票、以A股指數為基礎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産品,以及人民幣計價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後續根據市場形勢並經監管部門批准,交易平臺的業務範圍可進一步拓展至證券衍生品及其他産品。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上交所和中金所做好交易平臺設立和運營等各項工作,通過交易平臺為境外人民幣資金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引導國際投資者更加關注和積極參與我國資本市場。
與國際知名指數公司保持密切溝通
富時公司于5月26日宣佈,啟動將A股納入其全球基準指數的過渡計劃,與此同時,摩根士丹利也表示,A股或逐步納入MSCI指數。A股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再邁新臺階。
對此,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已經注意到這一消息,這是A股納入國際知名指數取得的重要進展,證監會對於富時的積極態度表示讚賞。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與包括富時在內的國際知名指數公司保持密切溝通,向國際投資界積極宣傳及展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與開放的新進展和新舉措,便利長期資金進入A股市場,不斷提高國際投資界對於中國資本市場的信心和認可程度。
證監會已與58個國家地區簽備忘錄
5月13日,證監會與哈薩克證券監管部門簽署《中哈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5月19日,證監會與亞塞拜然證監會簽署《中阿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張曉軍介紹,此舉可以加強雙方監管交流合作,促進簽署國雙方資本市場發展。
數據顯示,1992年成立以來,證監會已經與58個國家和地區的證券監管合作機構簽署備忘錄。
□關於公司債
公司債配套規則基本齊備
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為確保《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經證監會批准,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上交所、深交所等自律組織制定發佈了一系列配套規則。其中,中國證券業協會于4月23日發佈《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將於近期發佈《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上交所、深交所也將發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至此,《管理辦法》相關配套規則基本齊備。
張曉軍表示,未來證監會還將指導相關自律組織制定發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等配套規則,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債券市場規範發展。
□熱點回應
質疑 珠海中富“12中富01”債券違約
回應 加強債市監管依法維護權益
公開資訊顯示,珠海中富於2012年5月發行了5.9億元、期限為3年的公司債券。因公司連續兩年虧損,“12中富01”債券自2014年6月30日起暫停上市,直至2015年5月21日債券摘牌。按照合同約定,“12中富01”債券于5月28日到期,珠海中富需兌付本金5.9億元和利息0.31億元,合計6.21億元。5月27日,公司公告,因面臨較大的資金流動性困難,無法全額兌付債券本息。
對此,證監會表示,“12中富01”債券到期之前,證監會已採取了相應監管措施:一是約談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督促其履行債券受託管理人義務,代表持有人向發行人主張權利。二是督促公司定期披露債券兌付安排和資金籌集進展,及時準確地揭示風險。三是督促公司及時準確披露經營風險、股票相關風險等。
據了解,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督促相關主體切實履行應盡的職責,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妥善處理好債務償還問題。同時,會同交易所監督公司按照資訊披露相關規則,及時披露後續償債方案及實施進展,定期披露公司財務、經營及債權人權利主張情況,充分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信用違約是金融市場和固定收益産品的一類重要風險。在成熟債券市場和新興債券市場中都會發生,是正常的市場規律使然。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參與主體的增多,國內市場的信用違約事件也將逐步顯現。證監會提醒,投資者應當強化風險意識,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投資品種,注意規避風險,也可以根據情況需要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追償債券本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京華時報記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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