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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能否多分遺産

  • 發佈時間:2015-05-29 07:32: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父母生有兩兒一女,我是長子。我們兄妹三人先後成家,但父母一直與我生活在一起。父母相繼過世後,兩個弟妹提出要平分遺産,我認為自己一直與二老生活在一起,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要求多分遺産,但他們不同意。請問,像我這樣與老人共同生活的,能否多分遺産?高毅

  高毅讀者:

  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可見,可以多分遺産的事由包括:一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二是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司法實踐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三方面進行認定:一是在經濟上為老人生活提供了幫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生活;二是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如為老人洗衣做飯,生病時進行護理等;三是對老人的幫助具有持續性、長期性。

  具體到你家的情況,你與二老共同生活期間,如果不但對二老的日常生活給予了主要扶助,而且履行了經濟上供養的義務,就可以認定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若僅僅是與老人共同生活,而老人的經濟供養主要靠其他子女的話,就很難認定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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