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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才能遏制微信傳銷

  • 發佈時間:2015-05-28 06:21: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微信傳銷往往會伴隨著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相關法律應當及時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大型電商應定期清理微信平臺的虛假資訊,明確發佈者的應付責任

  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微商也在快速成長。不過,與微商相伴而生的假貨、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也在改頭換面,給微信商業圈的健康發展帶來隱憂。微商運營主要依賴的是熟人之間的信任,缺乏第三方資金託管平臺,其産品品質參差不齊,出現糾紛後的取證也比一般商品要難,這些都為微信傳銷非法獲利提供了溫床。加之,微信傳銷往往會伴隨著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

  我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方式進行了分類,對“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認購商品形成上下線關係、以線下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等傳銷行為,有了明確規定。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相關規定無法對當前的微信傳銷進行有效震懾。筆者認為,《禁止傳銷條例》和刑法中有關傳銷的定罪量刑、處罰條款應當及時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首先,從微信傳銷行為的確定、依法取證的角度而言,“微信傳銷”是發生在熟人間的網路虛擬行為,相對傳統傳銷更具廣泛性、互動性,相對其他網路違法犯罪行為更加隱蔽。根據刑事訴訟法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工商、公安等部門執法取證難度因此加大,違法犯罪分子也很有可能逃脫懲罰。

  其次,從處罰措施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8種查處措施,但很多措施無法適用“微信傳銷”。即便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予以查封,不法分子也能重新申請一個賬號繼續實施相關活動,原有規定效果將大打折扣。

  再次,我國《刑法修正案(七)》中雖然增添了“組織領導傳銷罪”這一罪名,但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對於微信傳銷犯罪客觀方面的規定應進一步細化。比如,可以根據傳銷商品價格、詐騙金額、發展人員數、傳授犯罪方法等硬性指標進行規定,在此基礎上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使有意傳銷者不敢觸碰法律紅線。

  對於消費者而言,一定要警惕那些吹噓能快速致富的謊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微信服務提供商也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對資訊傳輸的凈化,大型電商更應當定期清理微信平臺的虛假資訊,明確發佈者的應付責任。只有多方努力,才能切實引導大眾創業環境下的微商朝著正規化、有序化方向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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