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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微商傳銷”須儘快補齊法治短板

  • 發佈時間:2015-05-25 02:31:0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我國專門用於打擊傳銷的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針對傳統傳銷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鋻於當時還未出現微信這種社交工具,對這種新型傳銷並未涉及。

  近日,央視報道了國內首例微信傳銷案,自稱“亞洲催眠大師”的陳某打著“月入百萬”的旗號,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課,教人使用微信,並讓大家購買這些課程的代理權、發展新會員,借此斂財460多萬元。近日,這起南京首例微信傳銷案在玄武法院審理。

  微信快速普及推動微商的蓬勃發展。數據顯示,目前微商從業人數已經突破1000萬大關,與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貨、詐騙等微商亂象也疊加出現,特別是“微商傳銷”披上了“網際網路+”的外衣,帶來更多的迷惑性,給微商健康良性崛起蒙上陰影。

  需要看到的是,當前依法對“微商傳銷”治理還存在法律滯後的問題。我國專門用於打擊傳銷的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針對傳統傳銷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鋻於當時還未出現微信這種社交工具,對這種新型傳銷並未涉及。這給工商、公安等部門打擊“微商傳銷”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從取證看,“微商傳銷”只是發生在熟人間的網路虛擬社會,相對傳統傳銷更具廣泛性、互動性,相對其他網路違法犯罪更具隱蔽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門執法取證相對傳統傳銷更加困難。執法辦案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取證難甚至對有些行為無法取證,勢必讓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應有懲罰、乃至逃脫懲罰。

  從查處措施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八種查處措施,但很多措施無法適用“微商傳銷”,比如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等,鋻於微信賬號申請的便捷性,即便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予以查封,也能重新申請一個賬號繼續實施相關活動。不僅如此,針對“微商傳銷”還有執法程式、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為執法辦案、實施監管提供清晰的遵循準則。

  微商本無罪,傳銷壞名聲。“微商傳銷”是寄生在微商肌體上的“吸血蟲”,傳銷治理務必緊跟時代步伐,看清傳銷新動向,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微商傳銷”開出正當其時的法治藥。但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嚴格的程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日益嚴峻的“微商傳銷”,需要執法機關運用好現有法治手段,做好打擊治理,需要微信服務提供商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對資訊傳輸把關,也需要大型電商優化微商平臺佈局,多方發力,切實引導微商朝著正規化、有序化發展。

  □喬子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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